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宇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麒鈺即陳苡評
人                  
債  務  人  張哲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
按如附表所示尚欠本金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