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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林揚庭即澄揚工作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眾邦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眾邦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此債務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55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且債權人自得持該和解筆錄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屬同一事件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