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鄧文軒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二)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參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