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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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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東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科閩即廖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佰零壹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