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承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其中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