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參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佰參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