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怡萍
黃建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肆仟捌佰元,與
違約金陸仟貳佰伍拾玖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