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鑫弘(原名:林奕男)
林嘉振
鍾慧儀
一、
債務人林嘉振、林鑫弘、鍾慧儀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林鑫弘前就讀私立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林嘉振、鍾慧儀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144,89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0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林鑫弘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7,339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嘉振、鍾慧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7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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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