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憶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呂憶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5,955元消費款、新臺幣768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374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58,09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8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