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文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80,62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