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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
債  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債  務  人  張紫萍  


            張為宇  


一、債務人張紫萍、張為宇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紫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