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鄧榮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玖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貳拾玖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玖萬伍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