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袁振哲即袁暉舜之繼承人
袁振軒即袁暉舜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袁振哲、袁振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暉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涵、魏君安連帶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袁涵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魏君安、案外人袁暉舜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73,97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6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袁涵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9,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案外人袁暉舜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往生,其繼承人袁涵、魏君安、袁振哲、袁振軒未
拋棄繼承,而債務人魏君安、案外人袁暉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袁振哲、袁振軒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暉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涵、魏君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
繼承系統表 3.
戶籍謄本 4.放款借據影本 5.撥款通知書影本 6.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51號
利息:
| | | | | |
| | 袁振哲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振軒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涵兼袁暉舜之繼承人、魏君安兼袁暉舜之繼承人 | | | |
| | 袁振哲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振軒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涵兼袁暉舜之繼承人、魏君安兼袁暉舜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 | | | |
| | 袁振哲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振軒即袁暉舜之繼承人、袁涵兼袁暉舜之繼承人、魏君安兼袁暉舜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