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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又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又慈於民國105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