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二)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