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俊允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參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