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婉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按逾期期數收取
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已連續三期為限;(二)貳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按逾期期數收取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已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