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承諺、黃柏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另按
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諺、黃柏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謝承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另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柏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柏諺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該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