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芳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