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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徐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