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珮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藍珮芳前於民國113年1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690,000元整、(2)12,00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
聲請人(1)7,674,5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11,968,75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藍珮芳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8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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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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