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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藍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珮芳前於民國113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690,000元整、(2)12,00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7,674,5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11,968,75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藍珮芳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藍珮芳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
00000000元
藍珮芳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藍珮芳
自民國114年
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00000000元
藍珮芳
自民國114年
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