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光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紀光龍前於民國103年09月23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32,973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紀光龍前於民國104年07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39,354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9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