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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簡銪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