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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錡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仁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玖拾捌萬參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