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嘉恩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