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債 權 人 亦臣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雅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三)壹仟肆佰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