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三結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