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柯志勲
柯清龍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柯志勲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柯志勲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清龍給付之。
債務人柯志勲、柯清龍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