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柯采妤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繳納一千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繳納三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