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國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01月20日止,
按年息6.4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03月20日止,
按年息7.72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相對人李國偉於104年8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4.7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債務人曾參與個別一致性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5年4月2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