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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雅筠(原名:張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雅筠(原名:張北鴻)於民國94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