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酷艾諦系統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陳稱簽發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所提出釋明文件即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所載支票之發票人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2日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將
聲請狀更正為正確之記載,該裁定於114 年5 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