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陳善武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3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9003-4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