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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鄭俊明  
聲  請  人  彭千瑜  
聲  請  人  鄭雅云  
聲  請  人  鄭皓澤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聲  請  人  鄭鈞澤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聲  請  人  鄭雅心  
聲  請  人  鈞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上列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聲請人等七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事件,以同一聲請狀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各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關於各聲請人自己所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內容之記載無誤後,分別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如有任一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該聲請人所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合計
股數合計
備考





(股東姓名)
001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1~0033
33
33
鄭俊明
002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4~0086
53
53
彭千瑜
003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147~0206
60
60
鄭雅云
004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207~0304
98
98
鄭皓澤
005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305~0401
97
97
鄭鈞澤
006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0146
60
60
鄭雅心
007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402~0500
99
99
鈞澤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