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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陳仁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49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0825臺湯8增丙字第0377號
1
10

002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0926臺湯9增丁字第0547號
1
1

003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026臺湯10增丁字第0612號
1
1

004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115臺湯11增丙字第0147號
1
10

005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116臺湯11增丁字第0136號
1
2

006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216臺湯12A增丁字第0143號
1
8

007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226臺湯12B增丁字第0124號
1
4

008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316臺湯13A增丁字第0108號
1
8

009
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326臺湯13B增丁字第0163號
1
4

010
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1426臺湯14增丁字第0159號
1
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