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6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48443-1
1
500

002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57035-0
1
663

003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70733-9
1
81

004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87448-5
1
74

005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657-3
1
39

006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5671-0
1
67

007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27571-2
1
9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