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清富
陳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鐵路物資(香港)貿易有限公司(CRM(Hon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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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一銘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聲請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裁定,並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
查封在案。
嗣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
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卷及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卷宗等相關卷宗審核,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
損害賠償等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