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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清富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鐵路物資(香港)貿易有限公司(CRM(Hong K
            ong) Tra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慶周  
代  理  人  陳一銘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聲請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裁定,並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在案。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33號假扣押卷及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卷宗等相關卷宗審核,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