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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