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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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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蔡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宏林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宏林環保清潔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