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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0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30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言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聖世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余莉卉即余麗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之4              
           居新北市○○區○○○00巷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之4 
債 務 人 余明城  住花蓮縣○○鄉○○00○00號    
           余明翰  住○○市○○區○○路0號6樓    
           居花蓮縣○○鄉○○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明翰、余莉卉即余麗惠所有不動產,附帶請求查詢余明城、余明翰、余莉卉即余麗惠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