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24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鈺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