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8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債 務 人 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家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訴訟費用額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游家宏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均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游家宏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