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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8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瀅珊  
債  務  人  瑲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章聖君  
人                   
債  務  人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瑲盛企業有限公司、章聖君、林玉枝之公司登記地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士林區、基隆市信義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及戶籍謄本可參,皆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