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9625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胡勝喜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 4
林佩蓉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胡勝喜對
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債務人胡勝喜、林佩蓉之人身保險、郵存開戶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