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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7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26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胡漢錫  


債  務  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胡漢錫及陳麗美之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胡漢錫及陳麗美之住所地皆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