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7415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媛媛
債 務 人 戴士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
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潭郵局之存款債權,該二公司皆址設桃園市龍潭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如
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