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32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43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唐榮宏  
債  務  人  謝恊志即謝東霖之繼承


債  務  人  謝仁杰即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淑琪即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靜葳即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陳阿雪兼謝東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438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芝區、新北市三芝區、新北市淡水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