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016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明瑾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金禾康有限公司公司之薪資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及臺北市大安區及新北市新店區,皆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強制執行
聲請狀在卷
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