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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0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850號
債  權  人  林明祥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務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屏東縣政府、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左營後勤指揮部之工程款債權,該第三人等分別址設屏東縣屏東市、高雄市左營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屏東、橋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