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0850號
債 權 人 林明祥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務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屏東縣政府、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左營後勤指揮部之工程款債權,該第三人等分別址設屏東縣屏東市、高雄市左營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屏東、橋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如
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