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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2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71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